政策与规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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景德镇学院教职员工因私事出国(境)管理办法

作者: 来源:阅读次数:日期:2025年12月18日


为加强学校教职员工因私事出国(境)的管理,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,维护党纪政纪,维护知识产权,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秩序,参照《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(境)管理的暂行规定》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“私事”是指:经学校批准出国(境)留学、访学,因个人原因探亲、访友、旅游、就医及其他非公务活动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在职教职员工,组织部门备案人员依照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对本单位本部门因私事出国(境)的教职员工负日常管理和教育监督责任。

第四条 教职员工因私事出国(境)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批后,按照人事、外事、纪委等管理权限进行审批。

第五条 因私事出国(境)实行一事一报,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已审批所到国家、地区,不得擅自更改已审批信息。

第六条 审批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员姓名、性别、出生日期、政治面貌、职务/职称、联系电话、身份证号码、护照号码、所在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、家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、出国(境)事由、前往国家(境)及时间等。

第七条 因私事出国(境)教职员工应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国家(地区)的法律,严格遵守外事纪律,尊重当地的宗教和民族习惯,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,涉密人员不出卖国家机密,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情,不参与法轮功等非法组织的活动,并在行前签署承诺书。

第八条 因私事出国(境)教职员工行前办理审批登记,归国(境)后办理销假。

第九条 未经审批擅自出国(境)人员,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。

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