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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章制度
时间:2020-06-29 10:32:16 来源: 作者: 点击数:
为加强学校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(境)的管理,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,维护党纪政纪,维护知识产权,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秩序,参照《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(境)管理的暂行规定》,按照组织、人事、外事管理权限实行归口管理的原则,特制定《景德镇学院副处级以下干部及教职员工因私事出国(境)备案管理实施办法》,以下简称本办法。
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在职副处级以下干部及教职员工,其中副处级以下干部含副处级干部。
第二条本办法所称“私事”是指:因个人原因自费留学、访学、探亲、访友、旅游、就医及其他非公务活动。
第三条副处级以下干部及教职员工因私事出国(境),应先经所在二级学院或部门审核,再分别按照组织、人事、外事管理权限履行报告登记备案手续。
第四条党委组织部为副处级以下干部因私事出国(境)归口管理部门,承担学校副处级以下干部因私事出国(境)的审批和登记备案工作,同时报送外事办公室备案;人事处为非干部岗位教职员工因私事出国(境)归口管理部门,承担学校非干部岗位教职员工因私事出国(境)的审批和登记备案工作,同时报送外事办公室备案。
第五条因私事出国(境)实行一事一报,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已报备所到国家、地区,不得擅自更改已报备信息。
第六条登记备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员姓名、性别、出生日期、政治面貌、职务/职称、联系电话、身份证号码、户口所在地、所在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、家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、出国(境)事由、前往国家(境)及时间等。
第七条因私事出国(境)人员应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、法规和所在国家(地区)的法律,严格遵守外事纪律,尊重当地的宗教和民族习惯,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,涉密人员不出卖国家机密,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情,不参与法轮功等非法组织的活动,并在行前签署承诺书。
第八条因私事出国(境)人员办理请假和销假手续,行前办理备案登记,归国(境)后办理备案撤销。(见附表)
第九条未经报备擅自出国(境)人员,由人事处按照《景德镇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规定》予以处理,党员干部同时按照党纪党规报请校纪委、组织部予以处理。
第十条本办法由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